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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垮塌案公审 法庭精彩辩论

1999-04-0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窦云峰 我有话说

公诉人陈述:

1999年1月4日18:50綦江县武南镇綦江河上的虹桥发生垮塌。重庆市公安局刑警中队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及提供的有关材料,1999年1月25日赶赴綦江县,对事故进行了复核斟察(公诉人当庭提供证据——现场斟察记录及照片,反映了綦江虹桥垮塌的状况及后果)。

审判长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陈述的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意见,公诉人继续陈述:

宣读重庆市公安局的委托书及重庆市建委成立关于綦江虹桥垮塌案调查鉴定组的附函。

审判长请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代表程华(重庆后勤工程学院教授、綦江县虹桥垮塌专家鉴定组组长)宣读鉴定意见:该桥在建成时即是一座危桥,在使用过程中吊杆铆固加速失效,主拱受力极剧恶化,该桥的垮塌势在必然。

鉴定人退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鉴定人的结论说明垮塌原因主要在于施工质量低劣、钢管质量低劣。

审判长总结:控辩双方达成一致,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予以采纳。

法庭调查结束,辩论开始。

公诉人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法庭责任,根据法庭调查审理林世元等5名被告人就本院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作了起诉,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有关材料,出示了现场斟察照片,所有证据经当庭作证,予以采纳,这些证据充分说明,本院起诉书对林世元受贿、玩忽职守,对张基碧等玩忽职守的指控正确、清楚。被告人林世元利用逐次分管綦江县城乡建委工作的便利,收受贿赂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林世元于1993年3月就任綦江县城乡建委主任、党组书记,1995年7月就任副县长,1997年12月任县委副书记,在其分管城乡建委工作期间,綦江县委、县政府决定修建人行虹桥,在该工程的转包施工过程中,林世元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3万余元。由此可见,被告人林世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犯有受贿罪,而被告人林世元、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綦江人行虹桥建设施工过程中严重渎职,造成虹桥整体工程垮塌,死亡40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庭审查明,被告人林世元在担任綦江县城乡建委主任及副县长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不按规定对虹桥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在虹桥工程未完工的前提下,指使他人违规办理结束手续,违法使虹桥使用。被告人张基碧在担任城乡建委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责任放弃监督管理责任,在尚未完工情况下,严重违犯国家法规,违章接收虹桥并投入使用,对虹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异常现象,漠不关心,消极对待有关专家提出的合理建议。被告人孙立在担任城乡建委主任助理期间,对綦江虹桥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无人监督这一严重情况,不管不问,在工程尚未完工之时,非法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又违法结算,在虹桥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被告人孙立不认真落实专家提出的合理建议,直至虹桥垮塌也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被告人赵祥忠身为重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接收质量监督申请后,不按规定核查虹桥建筑施工,致使虹桥工程非法设计,违法施工,对虹桥的重要构件生产单位不作检查,致使虹桥工程埋下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贺际慎在担任分管城建委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重点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对虹桥工程的各个环节不闻不问,对虹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贺际慎极不负责,草率表态虹桥可继续使用。上述5位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勤勤恳恳忠于职守,但他们却贪图钱财,贪图官位,对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虹桥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违法违章施工,以及使用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麻木不仁,工作极不负责,放弃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致使施工者乱改图纸,弄虚作假,制造劣质工程,最终酿成本案血的惨痛事实发生,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有玩忽职守罪。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林世元等五名被告人从綦江人行虹桥工程设计、勘测、施工到使用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地渎职,致使虹桥一建成就是一座危桥,正如专家在鉴定意见中所说“该桥的垮塌势在必然”,这一句话虽只有短短9个字,却令人触目惊心,耗资400余万元,号称綦江县头号重点工程、曾经让被告人林世元等5人风光一时的工程就这样消失了,伴随着这座虹桥消失的还有40条生命,他们当中有年迈老人,还有不满7个月的婴儿,他在这个世界上才仅仅生活了7个月,还没有叫一声爸爸妈妈,就被这5名被告人所造成的惨案夺去了幼小的生命,还有青春年少、风华正茂的18名武警战士,他们刚刚在去年洪灾中为保护綦江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没有倒在滔滔洪水中,没有牺牲在与犯罪分子搏杀的战场上,却倒在5名被告人失职、渎职造成的劣质工程之下,被他们所战胜的綦江河吞没。5名被告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也给几百群众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幸和悲痛,古人尚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身为共产党员,却忘记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官僚主义严重,高高在上;身为政府官员,却不廉洁,在其位而不谋其责,收受贿赂,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损坏了重庆市的形象,在重庆乃至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为此,公诉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依照刑法第397条规定,从严惩处;对被告人林世元依照刑法第397条、385条、383条规定依法严惩。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张扬法律;不严惩,不足以告慰40个屈死的冤魂。虽然,他们今天被押上了被告席,接受审判,那是他们罪有应得。但是他们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

被告林世元辩护:刚才公诉人指控我犯有玩忽职守,由于虹桥垮塌,给国家财产和人民活造成了严重后果,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我作为当时建委主任和县里面的领导人之一,我对虹桥的垮塌深表痛心,我对40人无辜生命的逝世感到无比悲痛。虹桥这个工程暴露出来的问题,特别是管理方面的问题,形成的社会影响我也感到莫大的耻辱。从虹桥垮塌后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使我至今自责,我认为我在虹桥工程建设中,作为初期,是这个项目主体设施到位的负责人,作为后期,是这个项目分管领导人之一,我对虹桥管理上的问题,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我认为我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在虹桥建设的初期,我身为建委主任,只注重了按县里的决策和当时1994年綦江县建设项目管理的现状,我忽略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的规定。第二点,我作为虹桥建设的后期县里的分管人,对虹桥特别是虹桥的核载、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这些工作,我亲自做了指示,但没有追踪进行检查督促。第三方面,对虹桥造成的损失惨重,死亡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我从良心上,我从道德上,我从为了消除这个不良的社会影响上,从今后建设工程要总结虹桥的经验教训,这方面我的感触是最深的。但是对于指控我犯有受贿罪的行为,这完全不是实情。下面我先将指控我犯有受贿罪的行为向法庭作如下陈述:首先我对费上利修建虹桥或承接綦江其他工程从来没有过任何帮助和关照,这一点,昨天我在法庭上已作了陈述,费上利在法庭上已作了证实,法庭也进行了调查。下面我针对前边公诉人所提出的我对费上利的帮助和关照问题,在法庭作陈述。首先,费上利在承包虹桥工程以前,我既不认识费上利,费上利也不是我的同学,费上利承包虹桥修建虹桥虽说是总承包单位华信公司的问题,向公诉人谈到,工程款应该拨给总承包单位,后来工程款拨给了费上利,这个事情我作陈述。华信公司在虹桥动工技术交接会上,把费上利介绍给我们的时候对我们讲,李孟泽、费上利是专门对虹桥工程负责施工管理,而且给我们介绍,李孟泽和费上利是桥梁公司的经理,昨天段浩在法庭上已作了陈述,在虹桥工程开工以后,前面几笔工程款也说是划到了总承包单位,后来为什么这个款没有划到总承包单位,不是公诉人所说的那样是我给费上利好处,费上利找我,给好处,原因在虹桥工程大约动工一个多月以后,费上利反映说虹桥工地现差2倍的钱,说我们划给华信公司的款,施工现场没有得到,所以这种情况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1994年这个时候,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特别严重,这个工程又是250万元包干的,我们所拨的工程款要绝对地用在虹桥工地上,不得挪作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重点办作了研究,就是虹桥工地今后进一批材料花一笔钱,虹桥工地按进度划,作了这个决定后,由重点办办公室主任李华元管财务,具体怎样操作,是李华元具体负责。另外,公诉人提出的在綦江由于我的关照,费上利又承接了几个工程,城北大桥工程和城南路工程,费上利还到庭作了证。我已向法庭作了陈述,城北大桥工程是县里工业开发区办公室和重庆桥梁公司签定的合同,这个工程从谈合同、谈预算、谈方案、签合同,每一次始终都是重庆桥梁公司,从来没有给费上利谈过这个工程,费上利为什么能够承接城北大桥的施工,桥梁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这个我不完全清楚。关于城南路工程昨天证人费上利已作了证,城南路工程为什么被费上利承接,昨天我已陈述,今天我想继续陈述,大约1996年,县里决定改造城南路,当时工程要求很紧,这个路已出了5个单桥。当时费上利以桥梁公司的名义,也申请接收城南路一段,费上利接收城南路的那一段大约150米,因为这一段县里研究决定修成桥,而且当时的李孟泽正在修建虹桥,因为他一直给我们介绍他是桥梁公司的总工程师、桥梁专家,专门弄了这个桥的3个方案,这3个方案已提交给了县政府,经县政府现场研究最后把其中一个作为修桥方案,这个方案出了以后,这个图纸由于是李孟泽他们画的,他们修虹桥又作了核算,当时我们县里的施工队伍对修虹桥第一没有资金,第二没有技术,第三没有设备,县里要求城南路改造又有工期要求,不能拖拉,所以在这个情况下,由于桥梁公司既有技术,又有资金和设备,我们城乡建委经研究,整个城南路合同给费上利,这个都是城乡建委给费上利的,这个昨天证人已证实了这一点,关于前面公诉人指控虹桥工程增加决算问题是我私下和费上利商量定的,这完全不是事实,虹桥工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要求在原合同、原图纸的基础上实实在在的增加了工程量,这是客观事实,有据可查。昨天,证人已证实,虹桥工程到了尾期,城乡委要给费上利办工程增加的决算,办了很长时间一直办不下去,原因是城建委支了350万(在原250万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费上利提出增加200多万,由于差别太大,双方谈不下去,在谈不下去的情况下,费上利反映给我,是在虹桥工地上,这个已作证,就是我们几个人亲自在他提出的那张表上谈,哪些不是增加的,哪些是。我们事先研究过增加100万,谈不下去,这个决算就办不下去,我们工程很多,凡是他们能办得下去的都是他们办,办不下去,我办,因为我是分管领导,所以我决定控制在120万以内。当时我很生气,很冒火,服不服不管他。如果有问题的话都有问题,刚才控诉人说到,在这个问题上要照顾费上利,我从来没跟任何人说过要给费上利照顾,这是费上利跟城乡委提出来的,所以,最后决算我只定在120万以内,至于这个决算怎么谈,怎么办,第一我没签字,第二我没贪到,因为他没给我回报,所以公诉人说费给我行贿是出于我对他在虹桥工程中的照顾以及后来多承包工程,这完全不是事实。同时也请法庭核查,我在綦江跟费上利在任何工程任何单位没有打过招呼,或暗示过给费上利做工程,请调查,第二请调查我在綦江不论是当建委主任,还是当分管县长期间,我跟费上利是否签过任何合同,也请调查。费上利我给他做过任何暗示,我帮助哪个工程,给我什么,请调查。下面对公诉人提出的我受贿的具体事实,我做陈述。

审判长:现在是谈辩护意见,不对具体事实做陈述。

被告林世元:我首先说第一点意见,向法庭陈述,1995年费上利为我女儿支付学费等2.9万元,这一笔费用是我把费上利叫到我家里之后,我给费上利钱,费上利把发票给我,这是事实。我有收据为证,所以公诉人指控我是受贿,根据我的证据这完全不是事实,其实他为什么代我办,昨天我已陈述。第二,我女儿在1996年参加夏令营活动,这笔经费在我和费上利在机场接我女儿时,我专门问过费上利是多少钱,费上利告诉我是27000元,回来后我让我爱人准备了27000元,在9月初,我把费上利叫到我家里拿钱,费上利到我家后我把钱给他,这一笔我向他要发票,费上利讲两个小孩(包括费上利的孩子)……

审判长:不要做详细叙述,只谈观点

被告林世元:费说这一笔没有发票,但我钱给了费上利,原因是两个小孩的收据开在一起,没法分开。第三一点,我女儿第二次参加夏令营,也是在9月初,我女儿回来后我把费上利叫到我家后,我让我爱人准备了28000元,我把钱给他,他把发票给我,一共是两张发票,所以这一笔指控我是受贿行为,这不是事实,关于女儿转到85中的住宿费,刚才公诉人指控我是受贿行为,我认为这不是事实,这里面有一个这笔费用我没有给费上利是个事实,但为什么没给费上利,是因为他爱人给我们讲我女儿转学前的费用退后再说,至今我们也不知道她退了没有!关于送给我爱人裘皮大衣,这个事先我不知道,我的陈述就到这。(根据3月27日公审录音整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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